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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立孵化专项资金,扶持孵化企业。

优先推荐申报市、区科技三项经费、技术改造贴息资金和国家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。

孵化企业租用孵化用房,在核定面积内,第一年免租金,第二年按基价30%;第三年按基价50%收取。

孵化企业按期毕业,在开发区设立公司制企业的,经认定,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%;属高新技术成果的,允许超过35%。信息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中,智力资本的比例可达35%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,从其约定。

孵化企业三年内新增收入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,用于孵化器、留学生创业园建设和支持技术创新。

孵化企业按期毕业,其产业化用地地价标准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待遇;经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,其产业化用地地价标准享受省高新技术企业待遇。